2011年7月,被告陈某承揽某学校一批课桌椅进行加工,经人介绍后找到黄某,将需要加工的课桌椅交给黄某来加工,口头约定了每套课桌椅的加工费,并提供了加工场地。黄某找来与其相识的黄某某(原告)和另外两人(其中一人和黄某共同作为原告证人出庭作证,四人此前均不认识被告),四人一起给课桌椅加工。在加工期间,由被告提供食宿,被告从工钱里扣除每人每顿伙食费5元。
2011年8月19日上午,原告刨木料时被刨木机割伤,当天下午被送往医院治疗,花费医疗费若干(由黄某垫付)。因被告拒绝支付原告医疗费,原告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若干元。